“動畫片阿凡提故事里,在樹蔭下乘涼到底要不要花錢。”針對收取賓館酒店播放背景音樂費用一事,一位業內人士做出這樣對比。11月28日,昆明市飯店行業協會秘書處正式向媒體通報,由于協商失敗,今日起昆明市200余家賓館酒店將被迫暫時停放背景音樂。這200余家酒店包括:昆明市100余家星級酒店、除掛星外的100余家硬件設施類達星級標準酒店。也就是說從今日起,市民在市內絕大部分酒店就住時都不會再聽到任何音樂,而昆明市飯店行業協會秘書處稱,對關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關于征收背景音樂費的目的與意義是支持與理解的,但昆明酒店企業無法承擔這樣的經濟壓力,并通過媒體請求社會諒解。據了解,目前收取背景音樂播放費用已經陸續在全國20余個城市展開,目前暫未聽聞如此大規模抱團停放與質疑現象。至此,一路沸沸揚揚的背景音樂收費于昆明再起漣漪。
部分企業抵制背景音樂收費CFP/供圖背 景酒店每月每床收1.75元
據昆明市飯店行業協會介紹,近期昆明各酒店不斷接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中音著協”)云南辦事處要求,稱各單位需每月每個床位,按1.75元的標準收取背景音樂費。要求在今年內涉及單位需為此開始付費,同時中音著協向省版權局上報了相關行政投訴,省版權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涉及單位必須在12月5日前給予書面回應。回 應 企業稱壓力大“放不起”
“比如有500間標準間客房的酒店擁有1000個床位,一個月將收取1750元的播放費,全年將收取21000元的費用。以餐飲業12%的利潤率計算,要掙取10萬元的銷售額才能換來2萬元的播放費用。”昆明市飯店行業協會秘書處表示,停放最主要的原因來源經濟壓力,坦率說就是“放不起”。自’99世博會后,由于供大于求和資產二元結構等因素干擾,昆明賓館酒店行業常年處于虧損狀態,加上今年物價上漲、金融危機等因素,所引發的國內外游客大幅下滑、銳減使行業面臨更大的危機。因此企業對各種“巧設名目的收費行為深惡痛絕。”質 疑“一刀切”收費有失公允
對于暫時停放,業內表示是無奈之舉。但對收費標準有諸多質疑。昆明市飯店行業協會秘書處認為,首先在《使用音樂作品進行表演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準》為國家版權局國權[2000]44號文件中,未明確該價格標準制定是政府定價還是政府指導價,或者是市場調節價。且未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意見。同時,有企業質疑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為民間社團組織、更不具備制定此類收費標準的主體資格。
其次,中音著協會依據《使用音樂作品進行表演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準》進行收費,若為單方面制定收費標準,其接受度和合理性值得商榷。即使收費依據成立、其收費標準應當進行聽證。
最后,賓館酒店行業播放音樂并未以其作為附加商品銷售,只是營造公共區域環境氛圍的一種方式,與KTV等場所的用途有本質區別,企業認為不應作為收費主體。另一方面,多數賓館酒店現播放的背景音樂曲目,大多以世界經典名曲和民族曲目為主,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身故后50年,因此針對播放背景音樂就需交納費用的“一刀切”方式,企業覺得有失公允。市 民停放背景音樂感到遺憾
采訪中,大部分市民對停放背景音樂一事感到遺憾。畢竟賓館酒店有了音樂的輔助,才能充分發揮其文明窗口的形象。部分市民認為,酒店行業在無意識情況下播放背景音樂時,其實也未以此進行收費,如果說公開播放一首作品,就有可能涉嫌侵權,那么市民在自己家中邀請多個朋友并播放音樂難道也構成侵權。而另一部分市民認為,在國家大力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的精神下,酒店播放背景音樂應該進行繳費,但有關方面應該將繳費額度及用途進行細分與告知。協會態度尊重停放但保留追訴權利
對于昆明市200余賓館酒店停放背景音樂這一舉動。中音著協云南辦事處負責人張晏琿表示,尊重其選擇,但保留追訴權利。“收費不是目的,保護知識產權才是目的,有抱團抵制現象也是對知識產權意識有進一步認識的表現。雖然尊重其選擇,但是這種行為并非理性明智之舉。對于已經進行了行政投訴的企業,張晏琿表示中音著協已作充分取證,堅決保留追訴權,并對繼續推行收費事宜充滿信心,將一如既往的堅定且勢在必行。”全國已有8000企業繳費
張晏琿表示,目前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區的官司中,多以中音著協勝訴或和解為結局,且在全國已有8000家企業向協會繳納了背景音樂費用。在云南,已經通知了賓館酒店、酒吧、慢搖吧,以及一些連鎖店等企業。其中如沃爾瑪、民生超市、金格中心、柏聯、百安居、麥當勞等企業已交了背景音樂費,或明確表示支持該費用收取。80%的費用支付權利人
張晏琿介紹,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的組織。目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52個管理組織簽訂代表協議,代表全世界120多萬詞曲作者,管理全世界超過1400萬首音樂作品(有明確的授權證書)。根據有關規定,收費標準并不需要通過發改委批準,因為行使的是私權,只有公權才需向發改委報批,但由于協會的集體管理特殊性,所制定的標準要平衡權利人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需向國家版權局報備,并向社會公示。至于音樂費用的用途及流向,20%用于管理(如人員的工作費用,渠道的建設費用以及活動經費等),80%將全部支付給權利人分配,權利人就包括著作權人,企業或是一些自然人等。通常是每年召開一個權利人大會,將相關的財務數據,以及季度業績和開支公布。 律師觀點合法收費 需強調3個前提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律師認為,界定相應概念的內涵外延是明確收拒行為前提要件。
“雙方爭議主要在于一個合法性問題,首先應界定出相應概念的內涵外延,如果飯店播放特定的音樂作為經營活動的一個構成部分,那么作為使用人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時,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如果音樂著作權人將其音樂作品的部分著作權委托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委托內容進行管理,發生糾紛時,根據合同在委托權限范圍內,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
所以從此角度,中音著協向部分特定對象收取特定的背景音樂使用費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強調保護收費的同時也必須要強調收費的3個合法性前提。“即中音著協獲得相應作品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其次是所授權的作品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最后是飯店使用了仍受法律保護的授權作品。”李春光表示。
此外,李春光認為推進對享有著作權作品的依法有償使用是大勢所趨,對于推進保護知識產權工作具有重大現實意義,但是目前在我國不宜將背景音樂的收費過于擴大范圍。盲目肆意擴大收費范圍可能會對著作權的保護產生消極的甚至是阻礙的后果。作品的有償使用是典型的民事行為,而平等、自愿、公平是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中音著協單方推出的《使用音樂作品進行表演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準》并不具備強制力,難以強求相對的使用人無條件接受,換言之,作為作品的有償使用人如果認為該標準不公平,是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變更該收費標準的。
記者 張芳(春城晚報) |